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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阅读:3237

吉建质〔2017〕1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要求,决定于2017年8月1日-8月10期间,组建检查组开展全省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全省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全省在建房屋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建项目为重点)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综合管廊)。

   三、检查形式

  此次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组对各地监督台帐中所列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地区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8个(市级4项,2个县(市)级各2项)。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问题和隐患下发反馈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下发执法建议书,并责成当地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

  四、检查内容

  (一)城市综合管廊勘察设计检查的内容:

  1.对未开工建设项目,明确提出工程设计必须要有资质单位承接,并同步进行各类入廊管线设计,经管廊设计专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否则不许开工建设。

  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核验勘察、设计、审查机构资质是否与管廊工程相符,审查机构是否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项目,责令立即停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核验建设单位是否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509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吉安委〔2017〕11号)要求,落实省住建厅印发的《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内容,对标检查,对企业和项目要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应急管理情况等。对于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及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等。

  (三)工程质量检查内容:

  1.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情况;

  (1)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情况;

  (2)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否编制项目监督计划;是否按监督计划实施;是否有完整的质量监督记录;是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整改;是否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抽查抽测。

  3.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情况。

  五、工作安排

  我厅将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及专项整治等工作,自8月开展督查。分组名单及具体检查时间由每组联络员另行通知。

  (一)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查。尤其要对质量投诉多、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总结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于2017年8月25日前报送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在建工程检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检查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