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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阅读:3453

吉建质〔2017〕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吉建质〔2017〕7号)要求,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促进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督查,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五)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情况,特别是商品混凝土、墙体材料质量管控情况。

二、督查时间安排

督查时间从2017年5月24日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由省厅相关处室处长担任组长、联络员组成,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四、督查工作安排

督查组到达每个地市后,听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听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情况、监督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

督查组部署下步工作并提出相关要求。

五、督查准备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六、其他事项

(一)督查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请各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省厅将采取“双随机”监管模式,随时开展飞行检查。

联 系 人: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80  82752325(传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