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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阅读:3331

吉建质〔2017〕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信用吉林”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根据《关于2016年度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的通知》(吉建质〔2017〕8号)的要求,现将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及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在公示期内,经个别检测机构申请复评,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组织专家再次审议,最终确定21家检测机构评价为A等级,84家检测机构评价为B等级,34家检测机构评价为C等级,20家检测机构评价为D等级。公告结果见附件(同等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将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检测行业自律和建筑市场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有重大变更事项或受到相关奖惩的,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 

       三、不同信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吉建质〔2016〕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此次信用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加强整改力度,对由于机构管理不善或者资质不符合要求被评为D级的检测机构,需积极进行整改,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常开展检测业务。 

       五、鼓励国有投资项目采取招标形式选择检测机构。加强检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