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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6日 阅读:586

吉建函〔2022〕32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强化检测机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坚决整治检测市场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检查:

  (一)近一年内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中,擅自修改或不按要求上传混凝土、砂浆试块、钢材力学性能数据、桩基础工程检测数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不按标准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近三年被省、市主管部门通报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整治内容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8〕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7〕14号),对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进行整治,整治内容详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2022年5月5日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二)2022年6月起,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三)2022年7月起,省厅在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四、工作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取检查对象,采取“四不两直”、“监管干部+专家”工作方式,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施工现场实地核查检测活动,查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一般问题的,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重点查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测数据行为,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实行“零容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记入黑名单,形成震慑。

  (二)目前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陆续开复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复工,要确保工程项目检测活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外委检测活动正常开展。

  (三)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仅限于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从业范围不包括对既有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依据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表